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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技分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实施办法 (修订)
时间:2022年10月08日 13:32 来源: 编辑: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8月13日)和学院发布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分院实际,对《动物科技分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先对实施办法做如下修订:

第一条 分院实行集体领导与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分院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的主要事项:

(一)传达上级和学院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分院贯彻落实意见。

(二)分院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方案和重要改革方案。

(三)分院招生、毕业生就业及师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分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通报年度经费决算。

(五)分院师资队伍、教学团队、辅导员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分院教职工培养、进修、职称评定的推荐工作,干部推荐工作。

(七)分院教职工考核和奖惩事项。

(八)分院师生评优表彰、违纪违规处分决定等事项。

(九)分院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分院党政领导组成。也可根据会议议题,相关内设科室负责人、专业带头人、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的事项,提交人要事先进行充分调研,听取或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较成熟的方案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审议。

第六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分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确定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

未经分院党政主要领导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属临时动议,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由分院党政主要领导分别主持。

研究的议题以班子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考核、奖惩等内容为主时,由分院书记主持。

研究的议题以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方案、经费使用管理、师生日常教育管理、招生就业、社会服务、人事调配、职称评定等内容为主时,由分院院长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参会人员到会时方能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到会方可开会,并应就会议议题向不能到会的同志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若和与会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有直接关系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固定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存入分院档案,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问题时,参会人员要围绕主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会议研究的每一项议题要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也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结束后,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结果。

若有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应缓作决议,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若紧急情况下会议必须作出决定意见,但最终意见仍然不一致,可请示学院联系领导报学院主要领导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议主持人应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结果向其转告。

十三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会议研究讨论过程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议的问题;对作出决议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和实施前不得向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分院相关领导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如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变更或调整的,要提交会议复议,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院进行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更改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应传达至本分院全体教职工,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汇报。

第十七条 分院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将执行情况作为分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各分院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将各分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分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分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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