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院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生全 面成才的有效途径。为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
做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中青联发〔2005〕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对在册入籍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和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或课余时间,通 过开展社会调查、勤工助学、军政训练、科技服务、志愿服务、义务劳动、实践值周等形式,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接受教育和锻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 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 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走出校 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 益活动、科技发明、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实践等,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 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
(1)实践育人原则。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关注社会,树立为他人和社会服务
的责任感;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适应环境,学会交往,承受挫折等综合能力;促进学生认
知和行为的统一,提高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2)、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3)、坚持全员和全过程教育,课内与课外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的原则,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参加社会
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4)、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原则,使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期健康发展。
(5)、坚持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职业的原则。
(6)、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校内和校外社会实践基地,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
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三节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为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由院党委分管领导及行政处室、分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院社会
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院开设社会实践课。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社会实践课的教学实施方案,并加强对社会实践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由负责部门审核并赋学分。
第七条 各分院党总支、行政领导等负责同志等组成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全员参与、关心支持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学院党政干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师、辅导员、班主
任、专业教师均是学生社会实践课的指导教师。社会实践课指导课时费以不低于学院平均课时费的标准,
依据当年社会实践收益酌情发放。指导合格教师课量计入年底工作量,职称评审时等同专业课教学工 作量。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主要有教学实践、专业实习、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要和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与学生就业相结合。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学生进行非学院统一安排社会实践需经学院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条 根据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学生工作处等学院相关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分院要建立相对稳定 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要主动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服务机 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 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学院定期评选表彰大学生社会实践示 范基地和优秀基地。
第十一条 分院要做好大学生社会实践课的管理工作,按照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实施方案,要有计 划地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学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过程实录登记表、社会实践单项评价表,并按档案要 求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分院加强社会实践课指导教师的培养和管理,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对社会实践指导教师的 工作要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在开展各项社会实践课的全过程中,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其中人身安全是重中之重,出了 事故要按照“三不原则”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纳入考核与评价之中。
第四节 考 核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课是我院大学生一门必修课,纳入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按照正常的教学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认真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评价表》,由所在实践单位签 署意见,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 1500 字的具有一定质量的活动小结或调查报告,经班主任或辅导员评定意见后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将成绩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在校学生必须参加以下社会实践,学院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1)军政训练。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军政训练,时间由保卫处统一安排,班主任根据学员的实际表现,评
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未参加军政训练和考核不合格的学员,第二年补训。
(2)社会实践值周。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安排的社会实践值周工作,由值周部门根据学生一周的表
现,写出鉴定,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档次,在校三年制学生必须参加一次社会实践值周工作,五年制学生参加两次社会实践值周工作,未参加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重修该课。
(3)勤工助学。在校学生必须参加为“三农”服务的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各分院的勤工助学实施方案开展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实际成效,社会实践成绩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未参加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重修该课程。
(4)日常劳动和社会服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要认真完成班级绿化区卫生的打扫工作,并参加大型
义务劳动、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公益等活动,学期由班主任根据表现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5)寒暑假社会实践。假期社会调查活动、参观必须有切实可行的计划,经过申请批准后实施。新学期第一周德育课,由班主任组织进行总结,并根据组织活动的形式、性质,结合单位鉴定和成果,进行考核,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第十六条规定的 1-5 项的社会实践活动,所有项目考核合格,由指导教师确定社会实践课成绩,并报分院、学生工作处审查,做好相关考核和档案整理工作。
第五节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先进分院、优秀班级、先进个人和优秀调查报告评选。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十九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是学生共青团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实
践活动参加率低于 95%的团支部、班级不得参加校级“优秀团支部”、“先进班级”的评比,参加率低于 95%的团总支不得参加院级“优秀团总支”的评比。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学生评选各类先进、奖学金、助学金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生学年内无故 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社会实践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取消其年度奖学金、助学金和先进评选的资格(包括优
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作为团员、党员发展和评议重要依据。
第六节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给予经费保障。主要用于社会实践 参加人员的差旅费、宣传费、活动组织和表彰奖励等。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